7月18日,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出租营业执照的张老汉,做出了吊销其东城区东四顺兴洗衣店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。
张老汉今年75岁,为解决生活困难,1993年在东城区工商局注册了一家个体洗衣店,主营:拆洗缝补。随着年龄的增长,加之经营状况不佳,张老汉愈发感到经营起来力不从心,于是将洗衣店租给别人经营,收取租赁费。张老汉看中了从1994年起就给他打工的杨某,二人很快达成协议。1997年1月张杨二人履行“法定”程序,签署了“协议书”。协议规定:甲方(张老汉)向乙方(杨某)提供营业执照、房屋、洗衣机等设备;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1500元并担负机器维修、水电及税费;乙方在经营期间要遵纪守法,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……
然而,好景不长。从1998年1月,张老汉要求提高月租金,从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700元。双方为此发生矛盾,并由此引发拖欠租金、扣留财物的事情发生。于是,张老汉一纸诉状把杨某告上了法庭,状告杨某违反协议,无故拖欠租金,侵犯其合法权益。
东城区人民法院1998年6月审理了此案,法院经过调查:确认张老汉将其开办的个体洗衣机租赁给杨某经营,违反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,属无效民事行为,张老汉要求对方支付“承包费”(租赁费)及工商管理费和税金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同时将张老汉一案按司法建议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。